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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管理费返还问题的司法认定——以苏州法院判例为视角

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管理费返还问题的司法认定——以苏州法院判例为视角

在建设工程领域,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。近期苏州地区法院作出的相关判例明确确立了"施工方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返还管理费"的裁判规则,这一司法观点对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。

一、案件背景与裁判要旨
该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。施工方在诉讼中主张,既然合同无效,其已经支付的管理费应当予以返还。但苏州法院经审理认为,即使合同无效,管理费作为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,施工方已经实际享受了管理服务,故不支持其返还请求。

二、司法理据分析

1. 管理费的性质认定
法院认为管理费不同于工程款,它是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组织管理成本。即使合同无效,施工方确实接收了管理服务,这部分费用具有事实履行的特征,不宜简单适用返还原则。

2.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,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,但管理费属于已实际消耗的服务对价,无法适用原物返还。法院强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。

3. 利益平衡考量
若支持管理费返还,可能导致施工方既享受了管理服务又不支付对价,形成不当得利。这种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。

三、实务启示

  1. 施工企业应重视合同效力审查,避免因合同无效陷入被动局面
  2.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应注意区分不同类型费用的性质
  3. 即使合同存在效力瑕疵,仍应注重证据保全,特别是能够证明实际接收服务的证据

四、结语
苏州法院的这一裁判观点符合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情况,既维护了交易安全,又避免了因合同无效导致的利益失衡。该判例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,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,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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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1-29 09:33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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